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25〕3號,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人。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7日
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條例》(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六號)、《深圳市保障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人。
本辦法中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深圳市戶籍人員。
第三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主管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區殘疾人聯合會具體負責本區戶籍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審核發放事務。
市民政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市醫保部門共同負責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
第四條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特殊困難群體中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符合《深圳市促進殘疾人辦法》(深殘規〔2022〕2號)的就業殘疾人按其規定申請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和社會養老保險補貼。
第六條 殘疾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第七條 殘疾等級為一級且法定年齡段內不符合《深圳市促進殘疾人就業辦法》就業情形的殘疾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貼:
(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最高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對應由單位繳納的部分給予補貼,其他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承擔;
(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最高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對應由單位繳納的部分給予補貼,其他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承擔。
第八條 未以任何形式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殘疾人可按規定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中,選擇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代繳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政府全額代繳;選擇高于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代繳標準繳費的,除代繳外的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
第九條 殘疾人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實行由本人交納后申請補貼。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應在次年上半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第十條 殘疾人申請社會保險費用補貼時,應按有關規定提供深圳市殘疾人社會保險費用補貼申請表、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補貼以轉賬的方式匯至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審核不通過的,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在完成審核后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向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復核申請。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審,并出具最終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將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專賬核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深府〔2008〕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