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申請和辦理,審批對象為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和外國人。
二、項目信息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是國務院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編碼:D 50001。
三、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四、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規定: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3項:外國人入境許可;第443項: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五)國務院審改辦《關于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意見的函》(審改辦函〔2015〕95號)。
五、受理機構
市外國專家局。
六、決定機構
深圳市外國專家局。
七、數量限制
外國高端人才(A類)無數量限制;外國專業人才(B類)根據市場需求限制;外國普通人員(C類)數量限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可通過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查詢(http://fwp.safea.gov.cn)。
八、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境內有確定的合法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或相適應的學位。
2.申請人為國內急需緊缺的專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3.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外國高端人才(A類)
外國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場需求導向,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家、專門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計點積分外國高端人才標準。外國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齡和工作經歷限制。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可通過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查詢。
(三)外國專業人才(B類)
外國專業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指導目錄和崗位需求,以及符合計點積分外國專業人才標準,應當不超過60周歲,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2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確有需要的,可適當放寬年齡、學位或工作經歷等限制。
(四)外國普通人員(C類)
滿足國內力市場需求,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臨時性、季節性、非技術性或服務性工作的外國普通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C類,國家實行配額管理。
(一)經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授權)聘用或依據中外政府協議聘用的外國人;
(二)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實習、見習的外國青年;
(三)隨從外國高端人才來華從事家政服務的外國人;
(四)遠洋捕撈等特殊領域工作的外國人;
(五)從事季節性勞務的外國人;
(六)其他實行崗位配額管理的外國人。
(五)具備如下條件的,予以批準
1.屬于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
2.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要求的;
3.符合上述來華工作外國人條件的。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請材料虛假的;
4.申請人不符合來華工作條件的;
5.不適宜發給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其他情況。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材料清單
1.用人單位或受委托的專門服務機構在線注冊賬號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用人單位或受委托專門服務機構信息注冊表 | 原件 | 1 | 電子 | 加蓋本單位公章。用人單位如加蓋本單位人事或外事部門公章,須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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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單位合法登記證明 | 原件 | 1 | 電子 | 提供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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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單位或受委托專門服務機構的業務經辦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明 | 原件 | 1 | 電子 | 如授權其他人辦理,須提交辦理人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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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業許可證明文件 | 原件 | 1 | 電子 |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需提交行業許可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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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用人單位注冊信息變更,需提供變更材料。 2.用人單位辦公地址、經濟類型等變更,須提供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函、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等法定注冊登記證明。 3.申請人變更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須提供已變更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及代表證等。 4.委托專門服務機構代辦的,需填寫經辦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及聯系電話。 5.經系統登記的用人單位或專門服務機構的經辦人員方可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業務。辦理業務時經辦人員需提交身份證明。 |
2.境外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1)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經單位授權部門公章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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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資歷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由申請人原工作過的單位出具從事與現聘用崗位工作相關的工作經歷證明,包括職位、工作時間或曾經做過的項目、證明聯系人方式,需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 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采用承諾制。如申請人在專業領域知名獎項獲獎,可提供相應獲獎證明材料。碩士以上應屆優秀畢業生可提供學校推薦信。 |
3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批準文書、職業資格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或由申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我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須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或具備我國相應準入類職業資格的,須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或職業資格證明。 | 外國高端人才(A類)中除第五項“優秀青年人才”、第六項“記點積分在85分以上的”外,其余人員該項采用承諾制,第五、第六項人員如有境外專業資格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或由申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所在國公證機構認證。 |
4 | 申請人國籍國或長期居住國(地區)官方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由申請人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證機關等部門以及國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經常居住地指申請人離開國籍國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國家或地區,不包括在中國境內。 | 外國高端人才(A類)該項采用承諾制。 |
5 | 申請人體檢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須由我駐外使、領館認可的境外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或中國境內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簽發時間在6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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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應提供中文合同,須由申請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涂改。 | 合同應當包括工作地點、內容、薪酬、時間、職位、蓋章頁(簽字)。 |
7 | 申請人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 | 原件 | 1份 |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信息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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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請人6個月內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張 | 電子 | 近期免冠電子照片,白色背景,無邊框,頭像居中約占照片尺寸2/3,圖像清晰,無半點、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文件大小在150KB以上,尺寸在1024像素(高)*768像素(寬),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2真色彩。 | 特別提示:試點期間,申請人入境后領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需提交1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 |
9 | 隨行家屬相關證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包括隨行家屬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信息頁、家屬關系證明(配偶—結婚證書,子女-出生證明)、體檢報告(18周歲以上家屬)以及電子照片。 | 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執行 |
10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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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非中文證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非英文證明材料需由專業翻譯機構出具翻譯件),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但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除外。 2.所有紙質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均須以電子方式上傳至辦理系統,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需查驗原件。 3.外國高端人才須根據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提供符合認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在申請表中簽字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同意許可決定機構根據需要進行補充調查。 4.通過計點積分達到高端人才標準的,須提供相應的最高學位(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明、漢語水平能力(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證書)、來華工作年薪的收入證明以及工作資歷證明材料。 5.近3年內,已獲得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時,可不提交材料項(3)最高學位證書和(4)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崗位與原工作許可批準聘用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項(2)工作資歷證明材料。 6.國籍變更的,須重新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由系統自動生成,用人單位可自行下載或打印。 |
(2)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申請人所持簽證(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許可 | 原件 | 1份 |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信息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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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隨行家屬簽證或有效居留許可 | 原件 | 1份 |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信息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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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申請人須補充填寫《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中有關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部分信息。 2.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時提交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聘用合同等為申請人電子簽名的,需將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原件重新以電子方式上傳至辦理系統。 3.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時提交的境外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如非由我駐外使、領館認可的,還需提交中國境內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4.領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須提交所有上傳至辦理系統的材料的原件核驗,材料電子版須與原件一致,無需提交紙質復印件。對采用承諾制的證明材料,可不提供原件核驗。 5、特別提示:試點期間在入境后領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需提交1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 |
3.境內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境內直接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1)持其他簽證或有效居留證件已入境的高端人才(A類);
(2)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變換用人單位,但工作崗位(職業)未變動,且工作類居留許可在有效期內的;
(3)在華工作外國人的家屬持有效簽證或在有效期內的居留許可;
(4)其他審批機構認定符合條件的。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經單位授權部門公章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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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資歷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由申請人原工作過的單位出具從事與現聘用崗位工作相關的工作經歷證明,包括職位、工作時間或曾經做過的項目、證明聯系人方式,需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 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該項采用承諾制。如申請人在專業領域知名獎項獲獎,可提供相應獲獎證明材料。碩士以上應屆優秀畢業生可提供學校推薦信。 |
3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 | 原件 |
| 電子 | 應提供中文合同,須由申請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涂改。 | 合同應當包括工作地點、內容、薪酬、時間、職位、蓋章頁(簽字)。 |
4 | 申請人體檢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須由我駐外使、領館認可的境外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或中國境內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簽發時間在6個月內。 | 已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變換用人單位的,不需再提供。 |
5 | 簽證或有效期內的居留許可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變換用人單位的,須提供工作類居留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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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屬于上述第二類申請情形的,須先行注銷現有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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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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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須攜帶該證件辦理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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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在華工作外國人家屬持有效簽證或在有效期內的居留許可,須提交經我駐外使、領館或申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我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的最高學位(學歷)證書、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資歷證明。 2.申請崗位(職業)與原工作許可批準聘用崗位(職業)相同的,不須提供工作資歷證明。 3.外國高端人才申請崗位(職業)與原工作許可批準聘用崗位(職業)不同的,須提供工作資歷證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須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或具備我國相應準入類職業資格的,還須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或職業資格證明。 4.不符合境內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情形,但已入境的申請人,須按境外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程序辦理。 5.領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須提交所有上傳至辦理系統的材料的原件核驗,材料電子版須與原件一致,無需提交紙質復印件。對采用承諾制的證明材料,可不提供原件核驗。 |
4.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
用人單位在原崗位(職業)繼續聘用申請人的,應當在申請人的來華工作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決定機構提出申請,但不得早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后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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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應提供中文合同,須由申請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涂改。非中文任職證明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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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簽證或有效居留許可 | 原件 | 1份 |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信息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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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原件 | 1份 | 卡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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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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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B類變為A類的,需提交符合A類的相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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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 1.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需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須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 2.改任新職務的,須先變更原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再按程序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 3.改任新崗位(職業)的,須重新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4.在申請人的來華工作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的,須注銷許可后按境內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理。 5.所有紙質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均須以電子方式上傳至辦理系統。領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須提交所有上傳至辦理系統的材料的原件核驗,材料電子版須與原件一致,無需提交紙質復印件。 6. 年齡超過60歲的外國人人還需由用人單位出具包含已購買醫療保險等內容的擔保函。 |
5.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變更
申請人個人信息(姓名、護照號、職務、類別)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許可決定機構提出申請。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變更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申請人簽字后再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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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具體要求見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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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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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申請人護照(國際旅行證件)號,須提供新護照(國際旅行證件)號及信息頁、簽證頁。 2.改任新職務的,須提供變更申請函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改任新崗位(職業)的,須注銷現有工作許可,重新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4.所有紙質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均須以電子方式上傳至辦理系統。領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須提交所有上傳至辦理系統的材料的原件核驗,材料電子版須與原件一致,無需提交紙質復印件。 |
6.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直接自動注銷;依法被撤銷、撤回的,以及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由決定機構直接注銷。申請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提前終止合同、解除聘用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于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決定機構申請注銷。用人單位被終止的,申請人可以向決定機構申請注銷工作許可。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已注銷的,經申請可由決定機構出具許可注銷證明。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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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關系解除、合同終止或其他與注銷原因相關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電子 | 聘用關系解除、合同終止需雙方簽字,用人單位需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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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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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用人單位依法被終止的,申請人提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申請表》可不加蓋單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無法申請注銷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關于注銷許可的情況說明以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7.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補辦
補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自證件遺失之日或發現遺失之日起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上登載聲明,并向許可決定機構申請補辦。證件損毀的,持原證向許可決定機構申請補辦。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補辦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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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遺失或毀損情況說明 | 原件 | 1份 | 電子 |
| 非中文證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
3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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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材料提交
用人單位通過網上提交信息,經受理機構預審通過后,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其委托專門服務機構,將書面材料提交給受理機構。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境外和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注銷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網上申請。用人單位登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http://fwp.safea.gov.cn),在線提交申請信息,并提供相關電子材料。委托專門服務機構現場提交材料的,需在線登記專門服務機構名稱、合法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等)經辦人姓名、身份證件、聯系電話等,并現場提交用人單位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
2.網上預審。受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網上提交的材料進行預審。申請人應當在入境后15日內提出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材料不齊全、內容不規范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在線告知需補正材料;材料齊全、內容規范的,在線通知現場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機構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補正后予以受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不具備申請條件的,受理機構要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由受理機構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或用人單位。
4.審查。提交材料核驗后,決定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申領《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均需核驗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原件、工作資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體檢證明、最高學位證書證明等原件。
5.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自許可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不符合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許可決定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及申請人信用記錄情況,簡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申請的紙質材料核驗環節。
(二)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變更、《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補辦的,按照上述(一)程序進行,受理決定和批準決定采用電子回執單,申請人不需提供紙質材料核驗。
(三)外國高端人才(A類)境外或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以及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注銷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外國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線辦理,無需提交原件核驗。
2.外國高端人才境外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注銷申請的,決定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十一、辦理方式
(一)用人單位首次使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須注冊賬號,在線填寫用人單位有關信息并提供相應的電子材料,經認證成功后方可使用該系統。
(二)由用人單位提交材料的,網上添加經辦人員信息,現場出具單位證明。委托專門服務機構提交材料的,專門服務機構須在線注冊賬號,添加工作人員信息,現場提交用人單位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
十二、辦結時限
決定機構對受理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進行審查,10個工作日內做出《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審批決定并告知用人單位,10個工作日內做出《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批決定并告知用人單位,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獲得《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材料核驗期間不計入工作許可審批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的,決定機構應向申請人發放《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十五、結果送達
決定機構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通過“外國人來華工作服務管理系統”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批準的,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在線打印《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領取準予許可書面決定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未批準的,用人單位領取不予許可書面決定。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了解申請的辦理進展;
2.知曉申請未被受理或批準的原因;
3.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4.對審批結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申請人、用人單位以及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保證提交的申請材料完備、真實、有效;
2.配合許可決定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
核實申請材料真實性;
3.若取得許可,應在許可范圍內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不得轉讓。
十七、咨詢途徑
(一)電話咨詢:12333,88123456。
(二)網上咨詢: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咨詢窗口。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12333。
(二)網上投訴: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在線投訴。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8005號深圳人才園服務大廳22-25號窗口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45
二十、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網上提交申請之日起用人單位可以登錄系統,實時查詢辦理狀態和查詢審批結果。
二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辦理簽證手續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不能作為簽證或代替簽證,外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Z字或R字簽證。
(二)辦理居留手續
外國人應當提交《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材料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三)信用管理制度
對來華工作外國人、用人單位及委托專門辦事機構實行信用分類管理,建立異常管理名錄。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事指南